湖州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建筑法规
文章列表
衡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衡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委托衡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名义实施监督。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主管部门对县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监督和指导,并接受省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环保节能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行为。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

  本细则所称的重要分部工程主要指地基处理、桩基、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劲钢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墩台、盖梁、桥跨承重结构等分部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XX一个或XX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XX一项或XX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本细则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监督的指导性文件。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委托机关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的文书。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监督活动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

  第五条 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采取以有计划的随机抽查、抽测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抽查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定期进行分析统计;

  依法对违法
来源: 湖州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吴燕——湖州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13967293055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湖州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72930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