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1139228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登记人不能排除其他同住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交认筹金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5年6月14日 来源: 合同纠纷与民事争议   http://www.hdfcgcls.com/

 杨仕勤,北京经济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登记人不能排除其他同住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核心内容:房屋同住人享有什么权利房屋同住人的居住权如何维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四、相关法律


  正文:




  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崔某胜。系争房屋内有东南间和中南间两间独用的租赁部位,东南间原由崔某胜夫妻居住,中南间由崔某胜子女崔某婷、崔某玉等居住,崔某胜夫妻及崔某婷、崔某玉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处。崔某颜父亲崔某玉结婚后搬离了系争房屋。崔某婷与杨某蓉结婚后居住中南间至今,杨某蓉户口于1983年1月迁入系争房屋。此后,系争房屋内户籍人口办理了分户手续,分为两本户口簿登记,一本户口簿户籍人口为崔某胜夫妻及崔某玉,另一本户口簿户籍人口为崔某婷、杨某蓉及儿子崔某丹。1996年9月,崔某颜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登记于崔某胜户口簿内,崔某玉户籍随即迁离。崔某胜于2005年10月死亡后,崔某颜成为该户口簿户主,并将东南间出租。


  2007年7月,杨某蓉以崔某婷名义向系争房屋的出租方申请变更租赁户名为崔某婷,出租方审查相关材料后予以准许。2007年10月,杨某蓉再次向出租方申请变更租赁户名为杨某蓉,出租方审查相关材料后予以准许。2008年8月,杨某蓉取得系争房屋的租赁凭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崔某颜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一审法院审理中,崔某颜出示一份落款日期为1998年1月4日并签有崔某胜夫妻姓名的手写材料,材料证明崔某胜夫妻在生前已明确将系争房屋内的两间房屋分别留给崔某婷、崔某玉两家居住使用。一审法院遂驳回杨某蓉的诉请,杨某蓉不服,提起上诉。


  户口在系争房屋内,断断续续居住该房屋,崔某颜户口是空挂在系争房屋内吗该如何理解同住人的概念其对系争房屋到底是否享有居住权




  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四、相关法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系争房屋的来源及使用居住情况,再结合崔某颜出示且崔某婷予以确认的崔某胜夫妻于1998年1月对两间房屋使用权归属所作安排的材料内容,系争房屋内两间房屋应分别由崔某婷、崔某玉两兄弟家庭各自独立使用。崔某颜户籍已于1996年迁入系争房屋并登记于崔某胜户内,应属系争房屋同住人,对原由崔某胜使用的东南间享有使用权。


  杨某蓉虽于2008年8月成为系争房屋登记承租人,但其对系争房屋内原来及现在的具体使用状况应是明知的。杨某蓉以通过变更而取得的现承租人身份,主张在其成为承租人之前已成为同住人的崔某颜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杨某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雷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崔某颜是否具有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资格,其对系争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杨某蓉声称,虽然崔某颜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但其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故属于空挂户口,其不具有同住人资格。对此,张雷律师认为,崔某颜的户口于1996年就已迁入系争房屋,根据系争房屋其他同住人崔某婷、崔某丹的陈述,崔某颜确系居住过系争房屋且现也实际居住在其内,又基于崔某婷、崔某丹与杨某蓉的夫妻及母子关系,故可以认定杨某蓉对崔某颜就系争房屋的使用情况应为明知且认可。再者,杨某蓉也知晓系争房屋东南间在崔某胜过世后曾由崔某颜出租,其当时对此也未提出异议,由此可知杨某蓉当时就崔某颜对系争房屋享有权利是认可的,故现杨某蓉在变更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后以崔某颜未实际居住为由要求确认崔某颜对系争房屋没有居住权缺乏依据,且有违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交认筹金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摘要:现在生活中,买房先认筹是现在楼盘销售的普遍现象。所谓的认筹就是开发商在项目正式发售前通过一些优惠方式,吸引有购房意向的消费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排号费;、;诚意金;等费用,依照付款时间先后顺序取得号,在解筹时消费者可凭号顺序的先后挑选,购房并享受排号时约定的价格打折的优惠。那么,在进行交认筹金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楼盘认筹是骗局吗


  实际上,任何形式的;认筹;、;内部认筹;;VIP排号;等行为,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根据规定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发展商不得发布任何销售信息,严禁以;认筹;、;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任何形式变相无证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交认筹金的注意事项:


  1、陷阱一:搞;认筹;的楼盘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很多楼盘是在建设过程中就开始了认筹的,那个时候房子预售许可证估计还没有办下来呢。


  2、陷阱二:取得;认筹;资格时,消费者都将被要求交纳一笔数额不菲的;认筹诚意金;。一般为数千、数万至几十万不等。尽管开发商均承诺,;认筹诚意金;可无条件无息退还。但有专家则认为,这实际是一种无偿占用消费者资金的;融资方式;。专家警告说:;对于这些‘认筹诚意金’,政府及其他机构并无任何监管措施。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开发商卷款而逃,受损失的就是消费者本人了。;


  3、陷阱三:为何会有;乐此不疲;的排队现象呢有知情者道出了其中的奥妙:一些开发商、代理商、;炒房者;就是要营造这种极端热闹的氛围,制造出楼盘;供不应求;的假象,不明就里的消费者看到越是排队的人多,越觉得房子难买;越觉得房子难买,就越愿意排队。而那些尽管排了队,也交了;认筹诚意金;但后并未抽中选房权的消费者就越愿意出钱从;炒家;手中买到选房权、甚至再出更高的价格从;炒家;那里买房。


  4、陷阱四:故意控制房号。不少开发商及代理商在;认筹;时,往往故意控制房屋销售的数量。专家警告说,;这往往都是开发商或中介在当中做的手脚。;


  5、陷阱五:所谓的;认筹;一般都有折扣。一般的楼盘都会以折扣2至3个百分点等优惠方式吸引消费者前来;认筹;。不过,这种;优惠;其实完全是虚幻的。因为,在;认筹;阶段,开发商一般不会公布销售价格,如果;认筹;的人数超过预期,开发商将立即提价。如此一来,之前的所谓优惠无疑是;空中楼阁;。


  按说新盘在取得预售资格前,开发商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认筹活动。可为了规避政策限制,有些开发商钻起了空子,借助网络平台组织团购,由第三方代收认筹金。业内人士分析,通过这种方式,开发商可以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假象,借此抬高房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处明确表示,如果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将严厉查处。





联系电话:15811392288

全国服务热线

158113922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