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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建筑工程劳务纠纷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吴燕,湖州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防范建筑工程劳务纠纷

建筑工程劳务纠纷主要表现在劳务分包上,那么,什么是劳务分包呢我们该怎样避免劳务分包引起纠纷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建筑工程劳务纠纷的知识!

建筑工程劳务纠纷

1、劳务分包的概念

在法律层面,“劳务分包”一词最先由建设部87号令提出,2001年颁布的建设部87号令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从行业法规角度提出建筑劳务分包的概念。为劳务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进一步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不属违法转包的法律性质。自2005年7月开始,建设部将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作为建筑业市场管理的重点之一,制定了从2005年7月1日起,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目标,强化劳务分包企业承揽项目劳务分包作业的市场机制,明确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建筑业实行由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作业分包等形式的行业用工制度。但迄今为止,没有对劳务分包概念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对于劳务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对该定义虽其意思大同小异但仍存在某种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劳务分包概念的诠释:“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2、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从属性: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内容。

客体的无形性: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

避免发生劳务纠纷需要注意:

防范安全风险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不少正规的施工企业转型成了管理型企业,它们已无施工实体可言。各种分包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一般认为,在劳务分包条件下,劳务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即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这就使我们更有必要明确约定义务人是谁,否则可能将有限的精力卷入不必要的争议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可知:提供有关技术方案、操作规程,以及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是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劳务作业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是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劳务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劳务作业发包方与承包方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这一条“职责”,应该尽可能做出明确具体约定。

劳务费的计取方面

劳务人员劳务费的计取方面存在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标准,在实务操作中一直缺乏明确的量化执行标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约定标准,防止因此而产生争议。建议采纳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分区的新型计价模型,对劳务企业劳务人员的劳务费计价标准,使劳务费的计取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根据承发包双方的情况增加实用条款

为了切实保护自身利益,对于信誉不佳的客户,必须有针对性地增加防范性的条款,防止利益受损。劳务分包商也可就机械停工、材料供应等因素造成的窝工或者错误指令造成的返工约定违约。劳务发包方也可以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采用经济手段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劳务队伍严格认真履行合同。有人建议签订三方合同,将开发方、总承包方、分包方共同成为合同主体,由第三方监督合同另外两方对合同的履约情况,并承担必要的连带。这种意见值得考虑。

总之,在实务中,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进行分包时,都不同程度存在合同签定主体不合法、合同履行不适当、违反合同原则显失公平、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或不明确、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合同主体转嫁法定义务,同时还存在要求劳务企业大量垫付劳务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企业时,转嫁法定安全生产、质量义务行为等违法性行为,上述这些问题有的与法律的缺陷有关,有些是由于合同审查不严造成的人为风险。这些缺陷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多了解法规,可以事先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而对于后者,则要求我们有一份相对严谨的合同,在制度上做出应有的特殊安排,才能更好地防范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要注意分包的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将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一步强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及架线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审查分包合同签约主体资格

签订分包合同前要强化对签约对象的合法性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规避签约风险,同时完善以下资料的审核、收集工作。

1、证照审查:区分营业执照,看其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还是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

2、资质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应审查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3、经办人审查:经办人系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签订分包合同,无需单位授权;之外的任何委托代理人,应持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明确其身份和授权范围后方可签约。

综上:在建筑施工领域仅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取得了建筑施工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后,才获得该施工领域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证》、《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资证》是签约的前提条件。

以上是整理的关于劳务分包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引起你的注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浏览!


来源: 湖州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Tags: 如何防范建筑工程劳务纠纷,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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