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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不能免除建设工程分包后的安检义务 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吴燕,湖州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总承包人不能免除建设工程分包后的安检义务

  原告密山市某建筑防水有限公司。  被告密山市某装卸公司。  原、被告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书,被告将承包的某某焦化厂碳化车间屋面轻钢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原告施工,约定费用6万...



  原告密山市某建筑防水有限公司。


  被告密山市某装卸公司。


  原、被告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书,被告将承包的某某焦化厂碳化车间屋面轻钢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原告施工,约定费用6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所雇佣的工人王某不慎从梯子上掉下摔伤,造成右踝节骨折。经密山市劳动争论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一次性支付王某各种费用计31,000.00元。原告支付此款后,以王某摔伤时使用的梯子是被告提供的为由,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部分款项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王某的伤残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计40,000.00元。被告认为,被告以较高的价格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考虑原告是具有法定资质的生产单位。现原告自己雇佣的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摔伤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原、被告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从某某焦化厂承包建造碳化车间的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原告进行施工,并签订了建设分包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总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由此可见,原、被告间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规定。原告雇佣案外人王某进行高空作业施工,按照规定应为其办理相关的工伤社会保险手续,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但原告没有考虑工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未依法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王某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原告应承担损害赔偿。原告将赔偿款给付王某后,要求被告将此款支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1991年12月5日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被告密山市某装卸公司将从某某焦化厂总包的碳化车间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被告应对此工程的现场进行管理,并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造成原告所雇佣的工人摔伤,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作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原告雇佣案外人王运成进行高度危险作业,未依法为其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另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组织工人上岗作业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因攀登梯子有一定的危险性,原告对梯子是否存在隐患应随时进行检查。梯子是在原告工人使用到第29天时才折断的,对梯子进行安全检查的主要注意义务应转移到原告一方,故原告应出承担主要的过错。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补偿款11,000.00元。







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工程承包是工程建设的最主要方式,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一般会进行招标,符合招标条件的施工单位都可以投标,投标结束后确定中标方,建设单位就与中标方签订合同,那么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一、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


  4、;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二、总承包人如何防范发包人直接分包的风险


  总包合同列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避免与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范围重合,并写明在工程交叉施工时如何区分。如材料堆放、水电、道路使用等问题。


  总承包人应注意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管理、配合义务的约定,审核管理、配合内容是否切实可行。特别要明确因发包人直接分包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直接分包单位不及时移交资料、不服从管理等应由发包人承担。不要约定如;提供足够的住宿条件或脚手架给分包单位使用;等模糊语言,导致纠纷或损失的发生。


  总承包人注意对配合费、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收取,最好约定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应避免代替发包人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将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纳入自己的承包范围,使自己增加承担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安全等。


  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不服从管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其进度、质量影响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工期顺延和索赔要求。


  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总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承担主体。对因工程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资料迟延交付或错误时,总承包人不承担相应的,以免给总承包人带来不确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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