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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施工企业内部承包、挂靠和非法转包的表现形式

 吴燕,湖州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市场具有大量特点:工程工期长、 技术复杂、 资金投入量大、风险较大。因而,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保护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承包人在签订时应注意,以免自己遭受损失。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以下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前:在签订合同之前,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真实性、 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尽可能详细的了解, 必要时要做详尽的调查。 只有在工程合法、 相关手续完备及发包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条件下, 承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包括了解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资格, 是否具有签订和缔约资格。再次了解工程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最后了解发包人的资质情况、 社会信誉、 财务状况如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 ;通用条款; 十分重要, 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 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 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 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第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 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 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第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 总承包人、 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具体化, 便于操作, 避免纠纷。


  第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 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 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合同;通用条款; 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 义务、 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第八、运用担保条款, 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 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 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 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第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 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 还是选择诉讼方式, 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挂靠和非法转包的表现形式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建筑市场的一个特色,其符合我国建筑市场劳动力密集型的特点,也是促进建筑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力量,但在法律层面,关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存在很多争议,立法上也不够完善。内部承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都不一致,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以内部承包为名掩盖挂靠、转包的非法行为,偏离了内部承包的初衷。



  内部承包的表现形式及法律性质


  内部承包是我国建筑市场的一个特色,在一段时间内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繁荣。内部承包最早起源于1987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2条提到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制。不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在实践操作中,内部承包合同的一般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建筑企业与内部职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内部员工享有的权利义务,并承担完成企业一定定额的工作任务。另一种是建筑企业将自身的业务分割为若干部门,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


  然而,上述规定只是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并未在法律层面确认该协议的性质。在法律层面,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主要争议有两个,一是内部承包合同是受合同法调整还是受劳动法调整;二是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实际施工人地位和相关诉权。关于这两点的争论,笔者持如下观点:


  第一,内部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构成要件,应受合同法调整。


  之所以出现内部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因为内部承包合同的双方,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因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而导致争议。主张受劳动法调整的理由是内部承包合同的签约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合同内容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措施,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的补充。主张受合同法调整的理由是内部承包合同是签约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约,地位平等,合同内容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已经超出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属于私法范畴,应受合同法调整。笔者认同内部承包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首先,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包括休息权、身体健康权、劳动报酬权等,并未涉及劳资双方的其他经济关系,也没有排除双方签订合同的权利,因此不能说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其次,上述三部门出台规定的时间是1987年,而劳动法的出台时间是1994年。从时间上来看,三部门出台规定时没有受劳动法调整的意图。而合同法出台之前,早在1982年就已经出台《经济合同法》,内部承包合同符合经济合同法的构成要件,应受经济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实际施工人地位,其诉权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使用的一个新名词,在合同无效情形下适用,而施工人又并非施工合同相对方的情形。从这一点看,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就不是实际施工人,而只能称为施工人。而从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来看,内部承包人也不具有独立起诉发包人的权利,但并非完全排除其诉权。


  1、内部承包人不能基于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如上文所述,内部承包人不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而是代表承包人行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其重要特征是内部承包人与承包人相对于发包人的一体性,内部承包人的人员、机具和资金均来源于承包人。此时,内部承包人是受建筑企业委派的施工人,对建筑企业负责,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内部承包人并非独立第三方,不能基于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


  2、内部承包人可以就内部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建筑企业,但不应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内部承包人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受合同法调整,双方均为合法平等的民事主体。如对履行内部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有诉权。但双方均不能将发包人列为被告,因为发包人不是合同相对方;虽然涉及发包工程,但争议内容不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而是由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因此,发包人不是适格被告。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也不宜列发包人为第三人,因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还是无独立请求权,都会因案件的审理或处理与其有利害关系。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审理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方权益的内部分配问题进行审理,本质上不会对合同另一方的发包人有利害关系。


  3、内部承包人可以基于代位权起诉发包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从这一法条看,内部承包人作为建筑企业的债权人在建筑企业怠于履行对发包人的债权影响到内部承包人的利益时,内部承包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起诉发包人。但基于代位权起诉发包人是有限制的,与挂靠转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有本质的不同,体现在:实际施工人的前提是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也无需建筑企业怠于履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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