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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吴燕,湖州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是由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构成的有机的方法体系。目标规划 目标规划是指围绕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进行研究确定、分解综合、计划安排、制定措施等项工作的集合。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做好目标规划工作才能有效地实施目标控制。 工程项目目标规划过程是一个由粗而细的过程。它随着工程的进展,分阶段地根据可能获得的工程信息对前一阶段的规划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正,它和目标控制之间是一种交替出现的循环链式关系。动态控制 动态控制是在完成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对过程、目标和活动的动态跟踪,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信息,定期地将实际目标值与计划目标值进行对比,如果发现或预测实际目标偏离计划目标,就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以保证计划总目标的实现。 动态控制贯穿于整个监理过程中,与工程项目的动态性相一致。工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控制就要在不同的阶段开展;工程在不同的空间展开,控制就要针对不同的空间来实施;计划伴随着工程的变化而调整,控制就要不断地适应计划的调整;随着工程的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控制者就要不断地改变控制措施。监理工程只有把握工程项目的动态性,才能做好目标的动态控制工作。组织协调 协调就是连接、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组织协调就是把监理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和处理,对所有的活动及力量进行连接、联合、调和的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不断进行组织协调,它是实现项目目标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 组织协调的内容很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人际关系的协调。包括监理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项目组织与本公司的人际关系、监理组织与关联单位的人际关系。主要解决人员和人员之间在工作中的联系和矛盾。 2)组织关系的协调。主要解决监理组织内部的分工与配合问题。 3)供求关系的协调。包括监理实施中所需人力、资金、设备、材料、技术、信息等供给,主要解决供求平衡问题。 4)配合关系的协调。包括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科学研究、工程毗邻单位之间的协调。主要解决配合中的同心协力问题。 5)约束关系的协调。主要是了解和遵守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制度方面的制约,求得执法部门的指导和许可。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指监理人员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和。信息是控制的基础,没有信息监理工程师就不能实施目标控制。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时要不断地预测或发现问题,要不断地进行规划、决策、执行和检查,而做好这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相应的信息。 在工程项目控制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资料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项目设计阶段所拥有的原始信息资料;第二类是运行过程反馈的实际信息资料;第三类是对上述两种信息资料加工处理而形成的比较资料。为了获得全面、准确、及时的工程信息,需要组成专门机构,确定专门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监理工程师进行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设计一个以监理为中心的信息流结构;确定信息目录和编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等。合同管理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总则1.0.1为加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标准时,双方可进行补充规定或采用其他验收标准。  1.0.4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应 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1.0.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任意在墙体上开门窗;  3、任意扩大主体结构上原有门窗洞口,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5、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1.0.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吊顶工程  2.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2.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3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2.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2.0.5纸面石膏板可用沉头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沉入板面,非防锈螺钉的顶帽应做防锈处理,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安装双层板时,上下板缝应错开。  2.0.6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2.0.7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2.0.8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他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2.0.9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搭接宽度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0.10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2.0.11吊顶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门窗工程  3.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3.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3.2.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3.2.3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2.4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严禁在砌体上用射钉固定。  3.2.5木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2.6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3.2.7胶合板门,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等现象,上下冒头的透气孔应通畅。  3.2.8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3.2.9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3.2.10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3.2.11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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