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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范文规定 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宋,湖州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承包合同范文规定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限等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因此,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准确、明确和正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别是不同工程的技术术语、语词涵义往往都不相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限等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因此,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准确、明确和正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别是不同工程的技术术语、语词涵义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及其语词涵义。以下是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范本,你可以参考学习。


  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概况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


  第三条 图纸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工程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督


  第八条 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决算


  第十二条 保修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当事人各执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


  │           │           │          │


  │ 发  包  方    │ 承  包  方    │  鉴证意见  │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证机关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电  话:      │  年 月 日   │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外,鉴证实行自│


  │帐  号:      │帐  号:      │愿原则〕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





  1、《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做了几处规定,具体如下:第1条第2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2、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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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湖州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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